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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珮瑄

導師

  • 專業項目
  • 商業模式建立
  • 企業傳承規劃
  • 公司架構選擇與建立
  • 股權設計與新創募資
  • 重要經歷
  •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(民國111-113年)
  •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
  • 創業投資顧問公司法務長
  • 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
  • 桃園律師公會兩岸、國際關係委員會委員
創業2022-11-23

創業時,該如何選擇最適合的企業組織?

 

創業一開始,滿懷熱情之餘,就像蓋房子得先有地基,怎麼選擇對自己或團隊最有利的企業組織型態也是很重要的。一般常見的組織型態有以下幾種:

 

  第一種是獨資,一個人出資,同一個人經營與負責,它在經營上相對容易,減少了溝通的成本與組織管理成本,因此數量也最多。然而它的缺點也在於難以擴張規模、獨資者必須對外負無限責任,導致難以對外募資、降低創新決策的誘因。

 

  第二種是合夥,合夥有三種型態:

一、普通合夥,規定在民法第667條第1項,是最常見的合夥型態,當兩個人以上有共同的理念一起出資經營一個共同事業,就可以成立。

二、隱名合夥呢,規定在民法第700條,就是某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,一起分擔營業利益跟損失。運作上,會有出名的合夥人跟隱名的合夥人,但是對外只有出名合夥人存在。

三、有限合夥,規定在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1款、第6條第1項,是指以營利為目的,依該法組織並設立登記之社團法人。運作上會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,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一起互約出資組織。

 

  我們以表1來對照三種合夥型態的差異:

 

普通合夥

隱名合夥

有限合夥

成立方式

合意成立

合意成立

向主管機關設立登記

出資方式

金錢或其他財產權,勞務、信用或其他利益

金錢或其他財產權,勞務、信用或其他利益

普通:現金、現金以外之財產、信用、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(比例限制)

有限: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。

事務執行

法律責任

原則上全體合夥人,例外可特約。

無限責任

原則上,出名營業人。

原則上,就出資額為限。

普通合夥人。

普通:無限責任;

有限:原則上,就出資額為限。

合夥財產歸屬

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

移屬於出名營業人

歸屬有限合夥法人

表決權

決議方式

原則上平等,例外可特約。

原則上全體合夥人同意,例外可特約。

原則上平等,例外可特約。

原則上全體同意,例外可特約。

原則平等,例外可特約。

原則上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同意,例外可特約。

入夥

合夥結束

全體合夥人同意。

清算🡺返還出資、賸餘財產分配

全體合夥人同意。

返還出資、給與應得之利益

普通加入,全體合夥人同意;有限加入,全體普通合夥人同意。

清算🡺返還出資、賸餘財產分配

表1:三種合夥型態對照表,筆者自行整理。

實務上,合夥事業的發展方向、事務的執行,原則上雖然需要眾合夥人決定後進行,因為表決權原則上平等,但都可以在合夥契約裡特約訂定表決權怎麼分配,比如說出資高的人就擁有比較高的表決權。另外完整的合夥事業也會有退場機制,用合夥契約訂定退場的方式與分配,避免爭議不休。

 

  第三種是公司,公司有分五種:

一、無限公司:規定在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1款,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。

二、有限公司:規定在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,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,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
三、兩合公司:規定在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款,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,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,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;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
四、股份有限公司:規定在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,指二人以上股東政府、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,全部資本分為股份;股東就其所認股份,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。

五、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:規定在公司法第356-1條第1項,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,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。

 

  實務上,從中小企業白皮書的資料的統計數據(下圖)來看,無限公司跟兩合公司很少,通常設立公司就是為了享受有限責任的紅利,因此最常被考慮的還是有限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。

 

 

因此我們以表2整理有限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、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三種型態對照給大家知悉:

 

 

有限公司

股份有限公司

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

出資方式

現金、對公司之貨幣債權、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

現金、對公司之貨幣債權、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

現金,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、技術或勞務。但以勞務抵充有比例限制。

表決權

原則上表決權平等,例外得於章程訂立按出資額多寡分配。

原則:一股一表決權

例外:特別股

原則:一股一表決權

例外:特別股

經營決議

股東過半數同意

董事會

重大事項歸股東會特別決議

董事會

重大事項歸股東會特別決議

經營執行

董事、董事長

董事會

董事會

股權轉讓

股東:過半數同意

董事:過2/3同意

不同意股東之優先受讓權

自由轉讓

股東50人以下,章程訂定轉讓限制

實務上,有限公司還是很重視人合性,因此在法定程序上仍比較重視實體進行或原則上「數人頭」表決的方式,但股份有限公司資合性就很強了。另外在股權設計上,股份有限公司容許特別股,例如沒有表決權的、有複數表決權的、有否決權的特別股,因此股權規劃可以依照需求客製化,也更能因應募資或內部調整的活性。

 介紹完企業型態之後,該怎麼選呢?

 你應該思考:在這個事業體裡,你將會扮演什麼角色呢?或是事業體預計達成什麼目標呢?角色與目標不同,考量跟選擇就不同。

 我們建議可以考慮以下幾個因素,你再做決定:

 

一、獨資或合夥都不能轉換成公司,結束再新立的成本

  日後會不會有可能做大了想變成公司?因此結束事業在新立事業的過程中,過渡期會有成本與時間考量。

 

二、你想做的事業,有無限定組織型態?

  例如有些標案只能給公司投標,或是一定規模的公司才能投標;或者租賃住宅的包租代管業,或是保全業,都只能用公司型態才能進行。

 

三、多人創業時,法律風險建議優先考慮有限責任

  獨資或合夥是無限責任,事業財產賠完不夠,會追到個人財產上。但是公司是有限責任,頂多就是出資額與公司財產賠光。多人創業時,你未必可以掌握夥伴的行為,建議採有限責任的型態比較保險。

 

四、事業有無貸款需求? 

  由於公司受公司法的規範,有會計師簽證,公司的資金財產也是屬於公司而不是屬於個人,相對比獨資或合夥嚴謹許多,貸款上更有優勢。如果你是需要、或是日後一定會考慮到銀行資金挹注的,建議還是選公司型態。

五、規費與稅費

  獨資與合夥的規費,相較公司設立來說,初始一定是低的,因此想設立公司,要準備一筆錢跑流程。

另外獨資或合夥可能可以申請小規模營業人的「免用統一發票」營業稅1%,但公司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稅都是5%。然而在營所稅上,併入個人所得稅的結果會看個人稅率高低,以及事業淨利多寡來決定,有可能公司反而更加省稅。

 

  怎麼選擇比較好?事實上很難給出一個標準答案,如果一定要給一個概括的標準,可以大致分兩種:

 

一、假如你擁有技術專利又希望有團隊合作:就像許多科技新創事業,出資可能不是錢,股東更會在意公司發展是不是符合自己的理念、擔心外人稀釋股權或經營權爭奪,此刻建議採有限合夥或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型態。

 

二、假如你需要他人投資或募資:想吸引有錢投資的人,你要正視這些人的需求,他們通常不那麼在意參與經營決策,但會在意不要牽扯到法律責任且退場容易,此刻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適合,因為股權轉讓限制可能造成阻礙。因此隱名合夥有限合夥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會比較適合。

 

  綜合以上,建議創業前先將資料備妥,找專業人士諮詢評估,幫你分析利益跟風險,讓你的創業之路更順利、風險更低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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